案情简介
王X于 2008 年入职某探矿研究所任焊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2018 年公司以车间污染超标被要求关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王X解除劳动合同,未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王X被诊断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认定为工伤,构成七级伤残。王X诉请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代理过程与策略
本案核心是职业病劳动者离岗前健康检查的法定保护。办案思路应把握:其一,车间污染超标系公司自身违法违规所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其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义务不因协商一致或客观情况变化而免除;其三,王X已被认定为职业病并构成七级伤残,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且未对王X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判令公司支付王X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41309.07 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2649.24 元。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