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从事新能源煤炭贸易的企业,日常煤炭货运业务量大,煤炭大宗货运行业内普遍存在口头订立运输协议的交易习惯,并非每一笔运输业务都签署书面运输合同。
本案中,原告通过口头方式与XX人达成原煤运输约定,委托将一批原煤运送至指定收货企业。实际XX司机在提货后,将货物错卸至另一企业场地;该场地磅房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司机该批货物并非送交本单位,但XX司机没有及时联系托运人原告核实确认收货地址,仍然完成过磅、卸货。后续案涉原煤存放于第三方厂区内,客观上无法取回,造成原告数万元货物损失。
原告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实际车主、雇佣司机、车辆登记物流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原告无法提供书面运输合同,不足以证明口头约定的唯一送货地点,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之后,原告委托王毅超律师代理二审上诉程序。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在无书面运输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口头约定的送货地点;
2.XX人已经被提示卸错地点,未向托运人核实仍实施卸货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登记物流企业、实际车主、受雇司机,各方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4.货物实际损失金额应当如何审查认定。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王毅超律师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全部驳回的原判,二审改判胜诉
1.二审认为运输合同送货地址应当具备唯一性,采信原告主张的真实收货地点;
2.认定XX司机在磅房告知卸错货物后,未与托运人核实即卸货,存在重大过错,XX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货损;
3. 认定案涉司机系受实际车主雇佣,案涉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赔偿责任由雇主实际车主承担;案涉车辆仅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该物流企业未参与案涉运输实际经营,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判令责任主体向委托人赔偿数万元煤款损失;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损失未予以支持;
5. 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对比:一审阶段委托人全部诉请被驳回,经过二审代理,案件实现翻盘,企业主要货物损失的诉求得到司法支持(利息诉求未获支持)。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王毅超律师
1.货运仅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发生货物错送、丢失、损毁;
2.货物被XX人错卸至第三方场地,货物无法取回,产生货损;
3.运输涉及司机、实际车主、挂靠/租赁物流企业多方主体,难以确定索赔对象;
4.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已经败诉,拟通过二审争取改判;
5.煤炭、大宗散货贸易企业,货运频繁、多采用口头货运模式,发生货损索赔受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