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卓XX、董XX、汪XX、汪XX的亲属汪XX生前多次投保某保险公司广东省XX公司的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2024年2月11日凌晨,汪XX在自家厕所不慎摔倒,其配偶董XX将其搀扶回床。因正值春节且未见明显外伤,家属未予重视。清晨董XX发现汪XX昏迷,遂拨打急救电话送至某医院抢救,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考虑春节习俗及家中情况,家属在医生出具死亡证明后当日将遗体火化。当日下午家属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事后调查认为现场痕迹缺失。因保险公司拒赔,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5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诉请,家属不服,委托陈萍律师提起上诉。二审中,陈萍律师指导家属补充提交了现场照片、气象证明、完整病历、电子保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汪XX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保险公司辩称,汪XX摔倒仅有家属单方陈述,其患有高血压等严重基础病,不排除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且家属火化遗体导致死因无法查明,违反如实告知及及时通知义务,不应理赔。陈萍律师反驳指出,医院急诊病历明确记载“患者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该陈述系家属抢救时的真实反映,应予采信;汪XX摔倒属于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件,且其基础病已获控制,与心跳骤停无直接关联;此外,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报险后也未及时告知尸检等注意事项,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X不慎摔倒属于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件,医院病历记载应予采信。但鉴于汪XX生前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其死亡系疾病发作后摔倒还是摔倒导致疾病发作难以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法院酌定某保险公司广东省XX公司对案涉损失承担50%的赔付责任,即支付保险金7.5万余元。对于保险公司主张扣除一百余元免赔额及按比例赔付的抗辩,因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广东省XX公司向四位上诉人支付保险金7.5万余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