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签订《蓝城·就岭南项目生活体验馆及附属项目软装陈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室内陈设服务,合同优惠价格为235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分阶段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软装陈设服务,涉案工程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2022年1月8日,双方签订《结算定案表》,确认审定金额为231.5万元。此后,被告累计支付219.9万余元,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11.5万余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周X、吴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款11.5万余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及逾期起算时间;二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质保金支付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自全部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双方于2022年1月8日结算定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质保期延后或应扣除保修金的情形,故质保期最迟于2023年1月8日届满。被告逾期未支付剩余价款,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0.5%罚款。庭审中,原告主动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法院认为该约定标准过高,需结合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原告实际损失,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质保金11.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四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六百余元,被告负担四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