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9月13日,原告王X与被告董X签订《定制家居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定制衣柜设计、送货及安装服务,合同价款为7.4万余元。原告当日通过支付宝向某工作室支付该款项。此外,原告还加购了价值四千余元的床及床垫,并于同年10月27日支付完毕。然而,被告多次未能按承诺日期交付产品。经多次催告无果,原告于2025年12月15日正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被告同意解除并承诺返还款项,但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定制费及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利息及赔偿酒店住宿损失六千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返还款项;二、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原告主张的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是否过高;三、原告主张的因逾期交付导致的酒店住宿损失是否属于必然损失及应否予以支持;四、二被告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界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交付定制家居且未及时退款,已构成违约,应退还定制费7.4万余元及货款四千余元。关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标准过高且未明确交付时间,法院酌情支持以7.4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货款利息以四千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酒店住宿损失,因合同未约定且非逾期交付导致的必然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责任主体,某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董X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定制费7.4万余元及违约金;支付货款四千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等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