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村民小组(儒陈)、某村民小组(北音)因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昆昌山”2余亩土地,与原审第三人陈XX、陈XX、陈XX、王XX产生权属争议。某镇政府受理申请后经调查认为,该争议地被政府征用前不曾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且由第三人祖辈长期控制、管理、使用长达百年之久,种植有树木及经济作物。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某镇政府经调解后作出某决字[XXXX]X号处理决定,确认该2余亩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所有。两村民小组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经审查,作出某复决字[XXXX]X号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两村民小组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两村民小组不服,以涉案土地系集体“祖宗地”、第三人系侵占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以及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上诉人主张涉案土地自古以来属于集体所有的“祖宗山”,第三人系因看到征地利益才开始圈地侵占,且村民小组长出具的《证明书》仅证明果树被毁,并未证明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个人所有。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则辩称,第三人家族从祖辈开始开荒耕种至今已有百年历史,地上种有树龄七十多年的经济作物,且上诉人在2014年曾出具《证明书》自认涉案争议地为第三人使用,在政府征用前从未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双方均无法提供直接书面证据时,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本案中,上诉人曾出具《证明书》,证明涉案争议地为第三人一家自祖辈开始开荒耕作百余年。涉案2余亩土地虽未经村集体发包给第三人使用,但在政府征用前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提出异议。某镇政府根据调查笔录及《证明书》等证据,以查明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某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