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委托金无及律师等向某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124万余元为限保全被告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某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某公司在某银行某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 XXX XXX XXX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此后,本案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某公司工程款124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保全保险费两千余元;被告某公司需于指定日期前向原告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若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公司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全款项。原告某公司请求法院从已保全的被告某公司名下某银行尾号XXX的账户中,扣划124万余元并支付至原告某公司账户;同时申请在扣划完成后,解除对被告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保全扣划及解除冻结程序,但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某公司提出的扣划已保全账户款项并解除相应冻结措施的申请,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解书已生效且被告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直接扣划保全款项并解除冻结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某银行尾号XXX的账户中124万余元至申请人某公司账户;
二、本裁定第一项扣划及支付内容完成后,解除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