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与被告朱X系朋友关系。2025年8月期间,被告朱X以资金周转及家人手术为由,陆续向原告周X借款共计2.6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2025年9月26日,被告朱X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四笔借款的金额及时间,总计借款金额为2.6万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逾期年利率为12%,并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且拉黑原告联系方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4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4000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被告朱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X与被告朱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发票予以佐证,且符合双方借条中的违约条款约定,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周X借款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之日);被告朱X于同期限内支付原告周X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466元及公告费由被告朱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