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入职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年某月,何X在送货途中因道路结冰路滑,下车查看车辆时不慎摔倒,导致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十余天。后经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何X就工伤待遇等事宜申请劳动仲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何X停工留薪期工资7.5万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两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万余元,并退还押金两千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护理费、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万余元且无需退还押金。崔灿律师接受何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及事实认定。首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某公司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三千余元计算;何X方则主张,根据银行流水,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包含误餐津贴在内的月平均工资达1.2万余元,应以此作为计算基数。其次,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某公司认为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何X方则依据医嘱及当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主张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最后,关于押金退还问题。某公司主张押金已为何X配偶折抵社保费用;何X方则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公司单方扣减押金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受伤前十二个月收到的误餐津贴属于按月发放的津贴范畴,应计入工资总额,核算其月平均工资为1.2万余元,据此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5万余元。关于护理费,何X住院期间医嘱明确需陪护一人,依法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千余元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即两千余元。关于押金,因双方在庭审中一致同意将该款抵付何X及家属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法院不再予以处理。此外,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判令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何X停工留薪期工资7.5万余元、护理费两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万余元,合计15.4万余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