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系朋友关系。2022年6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配偶陈某乙账户及本人银行、信用卡、微信等方式陆续向被告转账合计47万元,被告后偿还5万元。2022年6月15日,双方曾签订《股权投资合同书》,约定出资成立某公司,并约定一年后为原告收回投资成本分红。2023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收到原告42万元用于某儿童感统中心投资建设,承诺于202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委托刘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42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庭后提交证据并抗辩称,42万元中有7万元为借款,剩余35万元为投资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35万元款项的性质,即该笔款项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股权投资。原告主张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被告则抗辩该35万元系原告的投资款,且原告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首先,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书》约定投资成立的公司与实际登记原告为股东的公司不一致;其次,合同约定一年后为原告收回投资成本,且原告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符合股权投资共担风险的特征;最后,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认可借款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涉35万元系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2万元。关于利息,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42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余元、保全费26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