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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佩荣律师代理刘XX确认劳动关系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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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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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彭佩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试图以分包合同规避责任的诉求,彭律师敏锐抓住“违法分包”与“资质审查义务”两大核心,准确适用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兜底性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彭律师通过梳理保险投保时间、工资支付流水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合同时间的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审查义务,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用工主体责任认定的胜诉结果,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某化工公司车间电器仪表拆除、安装及调试工程分包给某设备公司。刘XX在该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某科技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外人劳XX通过转账方式向刘XX支付了数笔工资,分别为九千余元、1.2万余元、1.3万余元。2025年8月21日,刘XX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受伤。随后,刘XX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刘XX的仲裁请求,但在事实认定部分认为某科技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科技公司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刘XX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彭佩荣律师接受刘XX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对刘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科技公司主张,其已将案涉项目劳务分包给某设备公司,且分包合同晚于刘XX入场及投保时间,故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彭佩荣律师代理刘XX辩称,某科技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设备公司,且未审查其资质。刘XX在承包项目地点工作时受伤,某科技公司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主体责任是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兜底性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某设备公司,未审查其相应资质条件。刘XX在项目地点工作时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某科技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合同晚于刘XX入场及投保时间,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外人身份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对刘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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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至今已深耕法律服务领域25载,现执业于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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