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某化工公司车间电器仪表拆除、安装及调试工程分包给某设备公司。刘XX在该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某科技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外人劳XX通过转账方式向刘XX支付了数笔工资,分别为九千余元、1.2万余元、1.3万余元。2025年8月21日,刘XX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受伤。随后,刘XX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刘XX的仲裁请求,但在事实认定部分认为某科技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科技公司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刘XX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彭佩荣律师接受刘XX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对刘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科技公司主张,其已将案涉项目劳务分包给某设备公司,且分包合同晚于刘XX入场及投保时间,故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彭佩荣律师代理刘XX辩称,某科技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设备公司,且未审查其资质。刘XX在承包项目地点工作时受伤,某科技公司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主体责任是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兜底性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某设备公司,未审查其相应资质条件。刘XX在项目地点工作时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某科技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合同晚于刘XX入场及投保时间,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外人身份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对刘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