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贵州瓮安陈文贵律师成功案例|打假牌诈骗案:代理从犯,法院采纳从犯、坦白、退缴情节,获轻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陈文贵律师 在线
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陈文贵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蔡某甲的辩护人。面对复杂的共同犯罪指控,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在庭审中重点围绕蔡某甲在第二起诈骗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地位进行有力辩护。同时,陈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促成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大化争取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蔡某甲认定为从犯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王XX、唐XX、许XX、洪XX在宋X甲邀约下,前往某县企图通过打假牌骗取他人财物。10月11日至12日,四人在某酒店足浴店期间,许XX趁被害人赵XX不备,在其饮用的啤酒中掺入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赌博粉”。随后,王XX、唐XX、许XX与赵XX打牌,骗取四千元。

同年10月13日,丁X(另案处理)、宋X甲、王XX、唐XX、蔡XX、叶XX等人在贵阳市某餐馆,以介绍工程项目为由邀约被害人张XX吃饭。席间,众人利用张XX酒后意识不清,通过偷牌换牌等方式,合伙骗取张XX10.4万余元。案发后,蔡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起事实的定性及涉案财物的处置。针对第一起事实,法院认为,王XX等四人骗取四千元未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但其在啤酒中投放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使被害人在不知情下吞食,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变更罪名为欺骗他人吸毒罪,法院予以认可。针对涉案财物,法院认为被害人参与赌博属违法行为,其基于非法目的给付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不予退赔,但不影响被骗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第二起诈骗事实中,蔡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王XX犯诈骗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万X千元;唐XX犯诈骗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万X千元;宋X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叶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许XX、洪XX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陈文贵律师
陈文贵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文贵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陈文贵律师
15227201****3863 执业认证
  • 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河滨社区半月山巷14号楼6-4号
陈文贵律师,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拥有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
  • 182 7504 3643
  • 1827504364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