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王XX、唐XX、许XX、洪XX在宋X甲邀约下,前往某县企图通过打假牌骗取他人财物。10月11日至12日,四人在某酒店足浴店期间,许XX趁被害人赵XX不备,在其饮用的啤酒中掺入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赌博粉”。随后,王XX、唐XX、许XX与赵XX打牌,骗取四千元。
同年10月13日,丁X(另案处理)、宋X甲、王XX、唐XX、蔡XX、叶XX等人在贵阳市某餐馆,以介绍工程项目为由邀约被害人张XX吃饭。席间,众人利用张XX酒后意识不清,通过偷牌换牌等方式,合伙骗取张XX10.4万余元。案发后,蔡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起事实的定性及涉案财物的处置。针对第一起事实,法院认为,王XX等四人骗取四千元未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但其在啤酒中投放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使被害人在不知情下吞食,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变更罪名为欺骗他人吸毒罪,法院予以认可。针对涉案财物,法院认为被害人参与赌博属违法行为,其基于非法目的给付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不予退赔,但不影响被骗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第二起诈骗事实中,蔡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王XX犯诈骗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万X千元;唐XX犯诈骗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万X千元;宋X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叶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许XX、洪XX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