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4月,被告某公司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某小区二期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随后,第三人某公司某分公司将案涉工程全部分包给原告李XX,李XX作为实际施工人全额出资完成施工,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施工期间,李XX与他人解除合伙关系,由李XX独立承接管理该项目。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在诉前调解阶段,李XX与某公司、某公司及其分公司达成协议,一致认可李XX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由某公司直接支付给李XX,并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工程确定性金额为1016万余元。某公司已支付540万元,诉讼中又代付农民工工资18万元。因双方对剩余款项支付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李XX委托陈文贵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5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李XX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以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第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第三,鉴定费等涉诉费用应如何分担。被告某公司对李X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已付款项无异议,但对利息主张不予认可,并提出工程存在需整改的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认可原告李XX为实际施工人,且约定以鉴定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经核算,被告某公司尚欠工程款458万余元。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逾期利息应自鉴定报告出具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鉴定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工程款45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给付鉴定费4万元;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万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4.3万余元,原告李XX负担2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