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承包某小区桩基础旋挖工程,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施工期间,某工程公司退场,某房地产公司将项目整体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承继了原承包范围。原告继续施工后因项目停工被迫退场,各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总造价804万余元。扣除已付款项后,尚欠巨额工程款。此外,施工期间因被告方X因导致多次停工,产生窝工损失。原告某公司为维护权益,委托陈文贵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05万余元及滞纳金,赔偿窝工损失392万元等,并要求某城投公司对部分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合同效力及各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是付款责任主体及付款金额的认定。某建设公司抗辩称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某工程公司抗辩称项目系张X挂靠,其未与原告达成合意,不应担责;某城投公司则主张双方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陈文贵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通过梳理合同流转、结算单据及付款凭证,论证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某建设公司进场后承继了合同地位并支付部分款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7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城投公司依约对其中71万元承担垫付责任。某工程公司及实际施工人张X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应支付窝工补偿费25万余元。因原告并非法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75万余元及利息,某城投公司垫付71万元,某工程公司及张X支付窝工费25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