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20日,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王XX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产业园项目供应钢管、扣件等建筑周转材料。原告某租赁站诉称,其依约陆续交付材料,但项目停工后,被告未返还钢管247956.4米、扣件153322个等大量材料,亦未结算租金。原告认为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且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材料。被告王XX辩称,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其签字仅为项目负责人,并非责任主体。退一步讲,即使合同成立,双方实际为合伙关系,共同承包案涉脚手架工程,原告负责资金与材料,被告负责现场管理,双方按约定比例结算收益。因合伙事务未结算且材料被各自拉走,原告诉请返还材料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2020年12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双方究竟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还是合伙承包关系;第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大量建筑周转材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王XX在协议尾页负责人处签名,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初步成立租赁合同关系。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自2021年1月起通过微信商议成立了新的合伙承包关系,且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补签了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因此,原租赁合同已被案外其他关系替代,权利义务终止,无需再行解除。关于返还材料的诉请,法院认定原告诉请的绝大部分材料系基于双方其他关系发放,与本案租赁合同无关。而属于原租赁合同期间的10351米钢管,已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给现场管理员王XX管理使用,视为已返还。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租赁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元、保全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