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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 “砍头息” 与实际用款人争议难题,陶志胜律师灵活变更诉求,成功追回18.5 万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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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胜律师 在线
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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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陶志胜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面对“砍头息”问题,陶律师主动变更诉请,依法调整本金与利息,确保诉求合法合规并获法院全额支持。针对被告以“代持协议”逃避债务的抗辩,陶律师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原理,有力论证被告作为名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还款责任,成功击破其抗辩。陶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灵活的诉讼策略和严密的庭审表现,有效化解了案件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被告覃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X、杨X提出借款。双方经协商,于同日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为保障债权实现,被告覃X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不动产权号:桂XXXX某XXXX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约定若被告逾期超过10天未支付利息,原告有权终止协议。协议签订当日,被告覃X出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随后,原告张X通过某银行转账2万元,原告杨X通过某银行转账16.5万元,合计向被告实际支付18.5万元。同日,双方就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张X、杨X,担保债权数额为20万元。然而,被告在支付部分利息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再支付任何款项,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陶志胜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实际借款本金的认定。借条载明金额为20万元,但实际转账仅为18.5万元,被告主张原告预先扣除了3个月利息1.5万元,属于“砍头息”,本金应按18.5万元认定。第二,还款责任主体的界定。被告抗辩称其系第三人某公司的员工,涉案房屋系代某公司持有,且借款实际由某公司使用,因此某公司才是实际借款人和抵押人,应由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第三,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利率标准。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涉案借款协议应属无效,且约定的月利率2.5%超出法律保护上限。

 

三、办案经过

陶志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代理工作。首先,针对本金问题,陶律师秉持诚实信用与合法合规原则,指导当事人梳理银行流水,确认实际交付本金确为18.5万元。为避免因主张“砍头息”外的虚高本金而导致部分诉请被驳回,陶律师主动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本金变更为18.5万元,并将利息主张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职务行为”与“代持”抗辩,陶律师进行了深度的法律剖析。陶律师指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抵押借款协议书》及《借条》上签字捺印,且抵押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即为本案适格的借款人与抵押人。被告与某公司之间的《房屋代持协议书》及内部资金流转,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作为善意出借人的原告。最后,针对“职业放贷人”及合同无效的主张,陶律师通过检索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向法庭充分论证原告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涉案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庭审中,陶律师举证质证条理清晰,法庭辩论逻辑严密,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陶志胜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实际借款本金为18.5万元。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还款。被告关于实际借款人为某公司的抗辩,因缺乏法律依据且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张X、杨X与被告覃X于X年X月X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二、被告覃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以1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X年X月X日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暂计至X年X月X日的利息为1.7万余元);三、案件受理费4000余元及公告费500余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取得全面胜诉,债权得到法院的确认与保护。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砍头息”认定及“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分离”的民间借贷纠纷。陶志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砍头息”问题,律师没有盲目坚持借条金额,而是主动变更诉请,确保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面对被告试图利用内部代持协议逃避债务的抗辩,律师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原理,成功锁定还款主体。本案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名实不符”的借贷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具有较高的实务指导价值。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场景:1. 民间借贷中存在预扣利息(“砍头息”)情形,需依法重新认定本金的案件;2. 借款人以“职务行为”、“代持协议”或“款项由第三方实际使用”为由,试图免除自身还款责任的案件;3. 涉及房屋抵押担保,需确认抵押效力及实现抵押权的案件;4. 出借人面对借款人违约,需通过诉讼策略调整(如主动变更诉请、解除合同)以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的场景。

 

七、案件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常因操作不规范(如预扣利息)或借款人推诿扯皮(如主张代持)而陷入维权困境。本案的成功胜诉,得益于前期完善的抵押登记手续,更归功于诉讼阶段律师的专业介入。陶志胜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灵活的诉讼策略调整以及严密的庭审辩论,有效化解了案件风险。此案警示广大民众:出借款项时务必确保实际交付金额与借条一致,杜绝“砍头息”;同时应完善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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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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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 广西柳州市北站路18号五交化办公楼四楼
陶志胜律师,现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律所刑事及民商事组长,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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