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8月17日,原告丁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松鼠环保回购协议》及《合作商协议书》,约定丁XX在某市某区独家使用某公司的小程序开展旧物回收业务,某公司按标准回收旧衣物,满10吨可申请物流接货,验收合格后货款当日结算。同日,丁XX向某公司支付小程序授权使用费5800元。2021年9月,丁XX回收旧衣物后,按某公司工作人员指示,将9.9吨货物运至某省某市交予第三人周X。周X出具收据并发送分拣清单,但某公司及周X至今未结算货款。丁XX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货款3.5万余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5800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二、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应如何认定;三、授权使用费是否应当返还。
某公司辩称,其仅为小程序运营方,已履行授权义务,未收到货物,与丁XX不存在买卖关系。某公司主张第三人周X曾支付定金并负担运费,且承诺支付全部货款,丁XX接收定金系与周X达成买卖合意,故某公司主体不适格。丁XX则主张,系某公司指示其交货,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指示丁XX将货物交予周X,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关于货款金额,因协议约定价格为浮动金额,法院酌定按60%计算,扣除已付定金,认定某公司应支付货款1.9万余元。关于逾期利息,依约货款当日结算,法院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算。关于授权使用费,依约应返还50%即2900元。律师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刘XX不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某公司支付丁XX货款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公司返还授权使用费2900元;驳回丁X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