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葛X与被告窦XX、王XX因返还原物产生纠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刘琳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窦XX、王XX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X担任诉讼代理人。涉案标的物为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12号楼东2单元1层103户的房屋。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围绕房屋权属及腾退事宜展开辩论,后在法院主持下进入调解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成立;二是被告目前占有使用房屋的现状应如何妥善解决,是否具备腾退条件;三是案外人窦XX介入后,其购房付款行为与原告所有权保护、被告腾退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衔接。原告主张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要求收回房屋;被告则对腾退时间及条件提出异议。案外人窦XX表达了购买意愿,但需明确付款期限与违约后果,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葛X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案外人窦XX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葛X一次性支付房款100万元(户名:葛X,账号:某银行XXXX XXXX XXXX XXXX),付清后该房产归窦XX所有;三、葛X在窦XX付清房款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窦XX承担;四、若窦XX未按期付款,涉案房屋仍归葛X所有,被告窦XX、王XX须于2022年10月10日前腾出房屋,逾期未腾出,葛X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窦XX支付房款后,原被告及案外人之间就涉案房屋再无任何争议。法院审查后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葛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