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供应链公司(原名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商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食品速食类商品,合作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双方采用以采定结方式结算,原告需在付款前邮寄结算账单及发票原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每月通过被告供应商管理平台结算,并开具邮寄增值税发票。2022年5月31日,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16.6万余元,并约定分三期付款。此后,被告未按约支付任何款项,且关闭平台系统,实际经营地无经营痕迹,存在大量未履行判决。原告为维护权益,委托刘琳律师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分期约定,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欠款16.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已达成终止协议并约定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未到期款项。原告刘琳律师在庭审中主张,虽然双方约定了分期,但被告首笔款项即违约未付,且关闭系统、下落不明、涉诉众多,已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债务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两笔货款。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及终止协议等证据,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结欠16.6万余元的事实。虽终止协议约定了分期付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且关闭平台系统,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依法按照LPR上浮30%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供应链公司货款及保证金共计16.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