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毛XX系民间借贷关系。2020年12月24日,黄XX通过某银行转账向毛XX出借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毛XX需额外支付1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黄XX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毛XX催要借款。毛XX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共计还款4.5万元,具体包括:2021年8月14日银行转账2万元,2021年9月18日微信转账1.5万元,2021年10月20日微信转账7000元,2021年10月28日微信转账3000元。此后,毛XX未再归还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毛X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毛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二,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如何认定;第三,原告主张的保函费是否应予支持。针对上述焦点,刘琳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某银行账户交易历史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交书面债权凭证,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且被告予以认可,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转账记录,法院确认双方借贷合同自资金到达被告账户时成立。关于本息数额,法院认定被告已偿还4.5万元,尚欠本金5.5万元。关于利息,原告自愿将约定的高额利息调整为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保函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数额,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毛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X借款本金5.5万元;二、被告毛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X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共计一千六百余元,由被告毛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