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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刘琳律师代理裴XX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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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裴某丙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关于侵犯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复杂指控,刘琳律师精准拆解诉求,从著作权客体独创性、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等核心法律维度进行有力抗辩。她敏锐捕捉到原告证据链条的断裂点,如图片原始载体缺失、施工流程属行业公知技术、平台账号密码未变更等关键事实,通过严密的质证与逻辑推演,成功推翻原告的权利基础与侵权主张。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XX公司诉称,被告裴XX曾系其员工,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资料,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某装饰公司从事同业经营。某装饰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张XX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4万余元。

被告某装饰公司、张XX辩称,原告非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施工流程文字不具独创性,网站使用图片及文字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未获取原告客户名单。被告裴XX辩称,其未侵犯著作权,不参与某装饰公司经营;原告主张的客户资料不构成商业秘密,其离职后无登录原告平台账号的客观条件。

法院查明,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无原始载体,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文字内容在案外微信公众号已有类似表达。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裴XX实际控制某装饰公司并实施了窃取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及文字内容能否享有著作权;二、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关于著作权,原告未提交涉案图片原始载体等基础证据,无法证明其为图片权利人;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文字内容属于行业普遍施工流程的思想表达,不具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未证明其网站网页具有一定影响,被告使用相似图文不足以引人误认,不构成混淆行为;原告未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载体,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原告在裴XX离职后未变更某平台登录账号及密码,无证据证明裴XX违规登录平台获取交易机会。

 

【裁判结果】

综上,三被告的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余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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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破产重整、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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