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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刘琳律师代理XX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6.8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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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和全损证据不足的抗辩,刘琳律师精准梳理原被告及国外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多维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及被告私自裁箱的违约事实。在法院对全损主张持保留态度时,刘琳律师积极沟通,促成法院酌定按比例赔偿,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海事海商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把控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6月至8月,XX贸易公司委托XX货运公司将四票仿真花货物运送至国外客户处,并支付运费17万余元。同年9月,国外客户收货后发现货物包装箱被私自裁小一半,导致仿真花严重挤压受损,无法正常销售。XX贸易公司为保证客户需求,全额重新补发货物,并向客户赔偿131万余元。XX贸易公司要求XX货运公司全额赔偿货损90万余元、返还运费17万余元并补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XX货运公司承认裁箱事实,但拒绝赔偿。XX贸易公司遂委托刘琳律师诉至法院,并申请冻结XX货运公司银行存款12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XX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及具体金额。XX货运公司辩称双方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起诉已过一年诉讼时效,且货损系因货物出厂时包装已破损。刘琳律师指导客户全面收集并提交发票、装箱单、原被告及国外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补货单据等证据。通过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关系,XX货运公司未经沟通私自改变包装规格导致货损,且双方持续交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因双方持续交涉且XX货运公司曾表示愿意先赔偿部分款项,构成诉讼时效中断。XX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有效处置裁箱问题,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但XX贸易公司主张货物全损的证据尚不充分,法院酌定按货物出运时确认货值的30%计损。最终法院判决:XX货运公司赔偿XX贸易公司货物损失26.8万余元及利息;驳回XX贸易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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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破产重整、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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