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葛X与窦X原系夫妻,于2019年9月经诉讼调解离婚。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7600余万元。2019年10月,公司修改章程,葛X与窦X各出资3800余万元,各占50%股权及表决权。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董事通过,且双方各提名两名董事。自2019年10月召开最后一次会议后,公司再未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此后,窦X多次向葛X发出股权转让通知,葛X均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窦X亦未对外转让。2021年底,葛X向公司及窦X发出股权回购及转让通知,期满后均无果。葛X曾于2020年起诉解散公司被驳回。2022年,葛X再次起诉请求解散某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散某公司。某公司及窦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经营是否陷入僵局,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上诉人主张一审未审查公司僵局、股东利益受损及穷尽内部救济等法定要件。被上诉人则主张公司符合解散条件。具体审查维度包括:一是公司运转机制是否失灵;二是是否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措施;三是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运转机制是否失灵,某公司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且因双方各占50%股权及董事人数对等,导致决议无法达到章程规定比例,运转机制已客观失灵。关于是否穷尽内部救济措施,双方已先后采取诉讼、协商转让及回购股权等方式,且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多次调解均不成功,已穷尽内部救济措施。关于股东利益是否受损,公司僵局后进入非常态经营,单方管理显著削弱公司经营与偿债能力,必然损害葛X的投资收益,且其参与管理的股东权益也受到限制。综上,某公司的解散符合法定条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