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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失利,盛阳律师代理二审成功改判,为贸易企业追回 250 余万元全部欠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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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元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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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一审仅支持一百七十一万余元,与当事人两百五十一万余元债权诉求存在较大差距。盛阳律师复盘一审庭审,精准锁定案件证据短板与法律抗辩要点,确立二审诉讼方案。律师系统整理全套交易凭证,组织关键证人出庭,提交寄存货物新证据,完整论证职务行为、合同默示变更、特殊交付等核心法律观点,推动二审法院推翻一审事实认定。面对国企交易相对方,准确适用《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帮助当事人拿回全部两百五十一万余元货款及逾期违约损失,挽回巨额商事经济损失,同时为企业同类钢材供货结算纠纷积累实务处理经验。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甘肃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方当事人”)与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 “买方”)就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订立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向买方承建的外地工程项目供应无缝钢管及配套建材产品。案涉交易总标的五百零二万余元,买方已支付二百五十一万元,剩余未付货款二百五十一万余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买方现场项目要求,供货内容发生实际变化,增加管道防腐加工工艺,新增原合同未列明的配套管件,货物计价方式亦在实际履约中予以调整。

 

我方当事人按照买方现场工作人员的供货指令完成货物加工、供货,部分定制加工货物按买方指示寄存第三方加工场地,待项目需要再行调运至施工现场。供货完成后双方进行汇总结算,形成结算文件确认总供货价款五百零二万余元。买方陆续支付二百五十一万元货款后,剩余二百五十一万余元货款迟迟不予清偿。

 

协商催要无果后,我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买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二百五十一万余元及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一审审理阶段,买方对项目现场签字人员的职务身份不予认可,不认可双方出具的结算文件效力。一审法院未采信结算资料,通过理论测算方式核定供货价款,仅支持我方当事人一百七十一万余元货款请求,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结果未能达到当事人预期。

 

接受二审委托后,盛阳律师全面梳理全案交易材料,复盘一审庭审全部争议焦点,精准找出一审阶段证据薄弱环节,制定完整二审诉讼策略。二审阶段积极申请项目关键经办人员出庭作证,提交寄存货物原始凭证,结合微信沟通记录、完整销货单据、货物实际投入项目使用、买方部分付款行为等全套证据,重点论证:现场签字人员属于职务行为;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原合同条款;寄存货物属于买方指示下的特殊交货形式,该部分货款应当计入债权总额。二审法院采纳主要代理意见,重新核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予以改判。

 

案件焦点

1. 案涉项目现场签字确认销货单、结算文件的工作人员,其签字行为法律后果是否应当归属于买方企业,案涉总标的五百零二万余元的结算文件能否作为认定欠付货款的裁判依据。

2. 原书面合同约定价款、计价方式不可调整,但履约过程中增加防腐工艺、新增供货品类,双方是否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完成合同变更。

3. 根据买方指示寄存于第三方场地的定制加工货物,是否视为完成供货义务,该部分对应的数十万货款应否计入总债权。

4. 二百五十一万余元欠付货款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5. 一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相关程序异议,是否构成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法定事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关销货单、结算文件合法有效;双方通过实际履约行为变更原买卖合同部分约定;寄存第三方的定制货物系按买方指示安排的特殊交货方式,出卖人已完成对应合同义务。据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买方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货款二百五十一万余元;并以该全部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自债务最终确认次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绝大部分由买方国有企业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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