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宋XX代表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郭X采购货物30余万元,用于被告在某电商平台上的对外销售,并要求原告郭X按系统指令向其平台客户邮寄相关货物。交易达成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截至本次起诉时,仍欠付原告货款及运费共计11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郭X特委托程理想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11万余元;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两千余元及后续利息;判令被告宋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关于欠款金额与利息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货款及运费11万余元,并要求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对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需进行核对与确认,双方需就最终结算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其二,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原告认为被告宋XX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业务对接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方则需对此进行抗辩。在程理想律师的专业梳理和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确认欠原告郭X货款及运费共计6万元。被告自2023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1.5万元,直至付清时止。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加付违约金1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宋XX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最后一期义务时一并给付);保全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X,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