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某城市建设公司及第三人某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某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5年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某法民初字第***号。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推进各项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工程施工范围及工程款结算等事宜进行了初步的举证与沟通。由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工程结算与多方主体法律关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随着诉讼程序的深入推进,原告综合考量了案件现有证据情况、后续诉讼成本、时间周期及实际执行风险等因素,经慎重考虑,于2025年11月21日主动向某市某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实体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实际施工工程量的核算、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核心焦点展开。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分包款及违约金,而被告则抗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结算条件未成就。但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未进入实质性的实体判决阶段,上述争议焦点最终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予以程序性终结,法院未对上述实体争议焦点作出最终的司法认定。
【裁判结果】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