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 2025 年 3 月入职第一公司担任财务出纳,约定月薪五千余元,每月工作 26 天,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第一公司是第二公司全资股东,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张X在职期间同时负责两家公司财务,工资由两公司交叉发放。2026 年 4 月底,第一公司以人员优化为由口头辞退张X,移出工作软件。张X委托吴炎芳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 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1.x 万余元、4 月工资 x千余元,并要求第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两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混同用工;二是张X的月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三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
公司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张X提交的聊天记录、辞退证明证实系公司单方裁员。公司辩称未签合同是张X个人责任,但无法举证张X故意隐匿合同,认可合同签订由行政人员负责。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定两家公司在主体、用工管理、薪资发放上高度混同,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公司无法举证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辞退证明能够证实单方违法解除;同时无法证明未签劳动合同是张X重大过失所致,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裁决两家公司共同向张X支付 4 月工资 x 千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1.x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5.2 万余元,合计 6.8 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