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物流公司为其名下的牵引汽车在某保险公司青岛XX公司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3.5万余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后管某驾驶该牵引车与潘X驾驶的车辆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管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将本次事故相对应的全部保险金索赔权依法转让给某汽车服务公司。为查明损失,某汽车服务公司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某评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7.1万余元。某汽车服务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青岛XX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5万余元及施救费两千余元等。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主要诉求,判决某保险公司青岛XX公司支付理赔款共计7.8万余元。某保险公司青岛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车损数额是否正确,上诉人主张一审鉴定报告认定的损失金额高于配件市场正常价格约10%,是否应当重新核定损失;二是本案主张的施救费是否包含对挂车的施救费用,该部分费用是否属于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是否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故一审依照评估报告认定车损情况并无不当,予以认可。此外,施救费系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