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姚XX、姚XX、姚XX诉称,被继承人姚XX与被告勇X甲系夫妻,被告李XX系勇X甲之子。姚XX生前,两被告频繁向其借款,并分别于2021年8月、2022年8月立下借据,确认共需偿还借款125万余元。姚XX去世后,两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2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勇X甲、李XX辩称,案涉款项系姚XX生前自由支配的正常支出或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二、案涉字条及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的两份字条中,2021年字条载明勇X甲为“证明人”,未体现借贷合意;2022年字条结合录音证据,显示60万元实为勇X甲需支付给姚XX的养老费,而非借款。针对焦点二,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姚XX与李XX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且姚XX向李XX支付的款项仅比李XX向其支付的款项多1900余元,无法证明存在借款的直接意思联络。此外,勇X甲出具字条时系双方近亲属,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认定双方形成清晰的借贷合意。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姚XX、姚XX、姚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万余元由被告勇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