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5月,被告杨XX与被告陆XX签订建房合同,约定陆XX承包杨XX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并约定因施工原因导致的伤亡事故由陆XX负全部责任。随后,陆XX雇佣原告陆XX等人从事建筑劳务。2020年7月17日,陆XX在铺设二楼楼板过程中,因楼板断裂跌落摔伤。陆XX被送往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诊断为急性头颅外伤、头顶部头皮挫裂伤、脑震荡、多发肋骨骨折及两肺挫伤等,共花去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杨XX支付1万元,陆XX支付九千余元。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陆XX所受损伤不构成人体损伤残疾等级,但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各为60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陆XX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各方主体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特别是定作人杨XX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雇主陆XX的责任,法院认定陆XX与陆XX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陆XX作为承包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防护和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陆XX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针对定作人杨XX的责任,黄贺律师提出关键抗辩:涉案楼房系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现行法律法规对施工人资质并无强制性规定,故杨XX与陆XX之间系合法的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杨XX将工程交由陆XX施工,不存在上述过错。此外,原告主张杨XX对楼板质量问题存在过错,但经法院释明后仍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要求杨XX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结合病案资料及鉴定意见,确认原告陆XX的医疗费、误工费(按建筑业平均工资5.8万余元/年计算为1.9万余元)、护理费(含住院期间护工费两千余元及剩余五十天按每天100元计算合计七千余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余元及交通费16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6.3万余元。法院完全采纳了黄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杨XX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XX4.1万余元(已扣减其前期垫付的九千余元);驳回原告陆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2850元,由陆XX负担400元,陆XX负担24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