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指控改判妨害公务罪,南京廖宏露律师一审刑事辩护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中被告人AX委托江苏南京廖宏露律师担任一审刑事辩护人。被告人AX系“X市”摊贩组织者之一,20XX年X月X日晚,在南京建邺区道路占道摆摊,城管、交警多部门联合执法劝离摊贩过程中,AX挑起冲突,伙同多名摊贩围堵、殴打执法城管人员,造成两名执法人员轻微伤。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有寻衅滋事罪前科,属于累犯。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事实,但不认可寻衅滋事罪名。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应当变更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对妨害公务罪认罪认罚。
二、律师辩护经过
廖宏露律师全面阅卷,梳理监控视频、被害人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全部卷宗材料。对案件客观发生事实没有提出异议,重点从主观故意、犯罪对象角度开展此罪与彼罪辩护:本案被告人暴力行为目的是抗拒、阻碍城管现场执法,攻击对象是正在履职的特定执法工作人员,并非无事生非殴打不特定社会公众,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同时结合到案情况、认罪认罚情节请求法院酌情从轻量刑,完整发表辩护意见,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的定性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被告人AX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当庭认罪认罚酌情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律师价值
1、成功实现罪名变更,将寻衅滋事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实际量刑低于公诉机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
2、厘清两罪主观故意、犯罪对象的法律边界,在被告人系累犯的不利前提下,争取合理从轻处罚;
3、事实无争议案件中,聚焦定性辩护,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或亲属面临刑事追诉,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南京廖宏露律师:
1、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检察院指控罪名与行为性质存在争议,需要开展此罪与彼罪定性辩护;
2、当事人存在累犯、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希望通过法律论证、认罪认罚争取更低的刑期;
3、抗拒执法类刑事案件,区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袭警罪,厘清罪名适用边界;
4、当事人已经如实供述事实,但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希望在认罪基础上争取变更罪名;
5、已经收到检察院量刑建议,认为量刑建议过重,需要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法院调整;
6、一审判决结果不利,需要梳理事实法律,代理刑事案件二审上诉。
南京廖宏露律师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可为当事人提供会见沟通、卷宗阅卷、罪名研判、认罪认罚协商、庭审辩护、上诉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擅长处理事实无争议但罪名定性存疑类案件,在存在前科、累犯等不利情形下,挖掘案件从轻情节,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六、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此罪彼罪刑事辩护案例,即便案件客观事实无争议,辩护人仍可围绕犯罪主观目的、侵害对象开展定性辩护。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经律师辩护,法院改变定性为妨害公务罪,在被告人属于累犯的不利条件下,取得低于公诉量刑建议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