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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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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构成要件,制定了以“阻却主观过错”为核心的上诉策略。律师通过深入剖析前案工程款纠纷的复杂背景,有力论证了陈某甲起诉某园林公司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存在滥用诉权的主观恶意;同时,从商业合理性角度阐释拒绝保全置换的正当性,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保全行为不构成侵权。最终实现二审全面改判,不仅免除了委托人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更有效维护了保全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辩论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陈X甲因工程款纠纷起诉某园林公司等,并在前案中申请保全了某园林公司的银行存款。某园林公司申请以房产置换被冻结的存款,陈X甲以存款变现更便捷为由拒绝。后某园林公司以陈X甲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其损失为由,起诉要求陈X甲赔偿损失320万元及律师费130万余元,并要求为陈X甲提供保全担保的某保险公司深圳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陈X甲赔偿某园林公司30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深圳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X甲与某保险公司深圳XX不服,提起上诉。温邻君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深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X甲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构成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某园林公司主张陈X甲滥用诉权且存在主观恶意,保全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陈X甲与某保险公司深圳XX则抗辩称,陈X甲基于前案工程款纠纷及项目发包情况起诉某园林公司具有合理性,且拒绝保全置换系基于资金变现风险的正常考量,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损本质上为一般侵权行为,需满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陈X甲在前案中基于未全额收到工程款的事实、项目发包情况及某园林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等情形,诉请某园林公司连带清偿工程款,难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同时,陈X甲拒绝房产置换保全系基于存款变现更便捷的合理考量,亦不存在恶意。因此,陈X甲申请保全某园林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满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某园林公司诉请赔偿理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园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万余元均由某园林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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