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甲因工程款纠纷起诉某园林公司等,并在前案中申请保全了某园林公司的银行存款。某园林公司申请以房产置换被冻结的存款,陈X甲以存款变现更便捷为由拒绝。后某园林公司以陈X甲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其损失为由,起诉要求陈X甲赔偿损失320万元及律师费130万余元,并要求为陈X甲提供保全担保的某保险公司深圳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陈X甲赔偿某园林公司30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深圳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X甲与某保险公司深圳XX不服,提起上诉。温邻君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深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X甲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构成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某园林公司主张陈X甲滥用诉权且存在主观恶意,保全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陈X甲与某保险公司深圳XX则抗辩称,陈X甲基于前案工程款纠纷及项目发包情况起诉某园林公司具有合理性,且拒绝保全置换系基于资金变现风险的正常考量,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损本质上为一般侵权行为,需满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陈X甲在前案中基于未全额收到工程款的事实、项目发包情况及某园林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等情形,诉请某园林公司连带清偿工程款,难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同时,陈X甲拒绝房产置换保全系基于存款变现更便捷的合理考量,亦不存在恶意。因此,陈X甲申请保全某园林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满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某园林公司诉请赔偿理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园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万余元均由某园林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