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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海东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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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东律师 在线
北京尚鑫云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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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整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梳理全部法定从宽情节。精准提炼本案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核心辩点,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撰写专业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以及退查环节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阐释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本案最终取得不起诉结果,帮助当事人避免刑事案底,维护当事人职业与人生权益,充分发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实质作用。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本案当事人张XX,系某文玩店铺店长,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文玩店铺内,分多次向两名购卖人员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累计销售金额一万七千余元;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在其经营店铺内起获在售野生动物制品 11 件,经司法鉴定,该批物品同样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涉案价值一万二千余元。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当事人家属委托北京尚鑫云律师事务所于海东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于海东律师第一时间完成卷宗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核实案件事实,确认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实施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否应当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能否适用相对不起诉。

 

辩护人重点围绕以下角度开展辩护:第一,当事人被查获的在售野生动物制品尚未实际交易,属于犯罪未遂;第二,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第三,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第四,结合全案情节综合评判,本案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充分听取辩护人于海东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涉案扣押野生动物制品由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手机物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不留刑事犯罪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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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东律师,北京尚鑫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律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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