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案涉地下车库属于某小区二期项目规划内的公共配套停车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被告某公司自小区交付以来,长期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车位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收益,未向业主或业委会移交任何收益,也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对共有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自即日起交付地下一层机动车停车位176个及非机动车停车面积965平方米。
被告某公司辩称,案涉地下车库部分机械车位产权属于被告,收益由被告独享。除产权车位外的地下区域,系结合小区建设配套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属于人防工程。被告承担了该人防工程及机械车位的土建、设施设备等建设资金,以及后期维修、保养、管理运营等成本,并依法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此外,相关的房产测绘报告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未将案涉地下车库纳入住宅公摊范围,业主对人防区域及机械车库不享有任何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地下车库及机械车位的权属归属,以及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交付案涉车位。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部分地下机械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二是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属问题,即被告作为投资人是否有权自主对外出租并获取收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被告与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产权车位归被告所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其主张该部分车位为业主共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人防工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案涉项目的测绘结果并未将地下一层纳入计入房屋分摊面积的部位。被告举证证明其实际投资建设人防机械车位并进行维护管理,取得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被告作为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和使用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部分并非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所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原告主张地下一层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减半收取为四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