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1诉刘X赠与合同纠纷案
主办律师:肖慧,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案件类型:赠与合同纠纷(夫妻共同财产返还)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调解确认被告分期返还45000元,首期13000元已即时履行,并设置违约保障条款
一、案件基本情况
• 原告:周X1(女)
•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刘X(女)
•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所律师
• 第三人:马X(立案时为第三人,原告于2026年9月9日撤回对其起诉)
• 立案时间:2026年8月20日
• 保全情况:原告于立案同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当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刘X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9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基本案情
原告周X1与第三人马X于2004年9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X于2021年与被告刘X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自2021年起持续向刘X赠与财产,价值累计14.2万元;其间,刘X向马X累计转账5.1万元。
原告认为,马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据此诉请:一、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赠与款9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肖慧律师的代理工作
1.立案与保全同步推进,扎牢履行保障。2026年8月20日立案当日,代理人即代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同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刘X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9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保全措施的有效落地,既防止了财产被转移、隐匿,也为后续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提供了现实基础。
2.聚焦返还请求,适时调整诉讼结构。案件以第三人马X(原告配偶)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后原告于2026年9月9日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将诉讼焦点集中于受赠人刘X的返还义务,使案件争议更加集中、处理更为高效。
3.以调解促成回款落地,配套设置违约保障条款。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代理人围绕"一次性了结、款项实际到账"目标与对方协商,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返还45000元,首期13000元于2026年9月9日即时履行;同时明确约定,被告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向原告周X1返还45000元,分期支付:2026年9月9日支付13000元(已履行)、2026年9月18日支付12000元、2026年10月15日支付10000元、2027年2月15日支付10000元;
二、原告周X1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刘X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930元,合计1455元,由原告周X1负担。
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调解书于2026年9月9日作出,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例评析
(一)婚内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可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本案原告主张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正属该条规范的情形。
(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1062条),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平等处理权的范围,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
(三)财产保全是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招。 此类纠纷中,受赠人往往缺乏主动返还的意愿。本案在立案时即申请保全并冻结相应账户资金,不仅防止财产转移,也直接推动了调解的达成与首期款项的即时支付,体现了"以保全促调解、以调解促履行"的办案思路。
(四)调解条款设计注重可执行性。 调解协议并非仅确定返还金额,还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表、逾期违约金以及就剩余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为原告后续实现债权预留了清晰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