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SX系某公司前端业务专员,负责接待客户及收款。某公司诉称,SX在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工作手机微信私自承接业务并收取款项4.6万余元。某公司认为该款项应归公司所有,SX持续占有构成不当得利,遂起诉要求全额返还。SX在胡爱玲律师的代理下提出抗辩:首先,案涉客户系其利用个人时间独立打造,未披露公司信息,款项属个人劳务对价;其次,即便部分款项与公司有关,总收款中也包含了公司发放的工资、员工垫支的团建费用以及应得的绩效提成。经核算,实际争议金额仅为1.6万余元,原告全额索赔缺乏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案涉微信账号收取的款项性质界定,即该款项究竟属于某公司的经营收入,还是SX利用个人资源获取的劳务报酬;其二,SX主张从总收款中扣除的工资发放、垫支报销费用及员工绩效提成,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否在本案中予以直接扣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SX使用公司配发的微信账户代收经营款项,构成委托指定收款,相关权益应归属某公司。但鉴于该账户并未专户专用,存在其他收支情况,在扣除双方均认可的工资、垫支等相应款项后,法院确认SX实际应返还的金额为1.6万余元。关于员工绩效提成问题,法院认定其系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因该争议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原告不同意抵扣,故本案不予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S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公司1.6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七百余元,SX负担两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