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丁XX与范X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淮开民初字第09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丁X,女,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范X,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斌,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与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6-17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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