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女,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范X,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斌,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与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