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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献民初字第1806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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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宋XX,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谭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负责人王XX,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XX,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王X,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周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宋XX、天津市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XX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孙XX


  • 2014-07-25
  • 献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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