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宋XX,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谭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负责人王XX,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XX,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王X,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周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宋XX、天津市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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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