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尹XX,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XX,女,194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王X,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尹XX、杨XX与被告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尹XX、杨XX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尹XX、杨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