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1979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高XX,男,1986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元,法院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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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曹XX
审 判 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