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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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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X。


上诉人江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XX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为699元,由上诉人江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XX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审判员  唐XX



书 记 员  张剑文


蔡嘉瑜


  • 2015-06-16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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