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X。
上诉人江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XX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为699元,由上诉人江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XX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审判员 唐XX
书 记 员 张剑文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