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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付XX提供劳务者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铁民一终字第002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怀富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调兵山市。


委托代理人:申怀富,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无业,住调兵山。


委托代理人:付XX,男,1964年4月12日生,无业,住辽宁省康平县。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付XX提供劳动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调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王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申怀富,被上诉人付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付XX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付XX诉称:原告系被告的雇员。2013年4月29日被告雇原告在百货大楼拆迁楼卸暖气片时,原告被砸伤左侧后背。砸后原告感觉左侧疼痛,不能继续卸暖气片,被告让原告看人,以免砸伤外人。近一周,原告左侧疼痛难忍,喘气都疼,走路颠一下都撕心裂肺的疼,于是2013年5月6日原告到医院检查结果肋骨多根骨折。被告只给付3000元医疗费用。其他的药钱被告给付了。现在原告仍不能打工。为此原告已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7.9元、误工费18108.82元,伤残赔偿金9289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116258.72元。


被告王XX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被告将本案中拆卸暖气片的活承包给了原告,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2013年4月28日下午,被告将百货大楼8栋楼拆卸暖气片的活承包给原告,承包费每吨60元,承包总价款按照实际拆卸的暖气片数量结算,双方达成承包协议后,原告自己雇佣工人拆卸,因此双方之间形成承包关系。2、在本案中,原告是由其雇佣的工人刘XX在扔暖气片时砸伤的,原告应起诉直接侵权人刘XX,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侵权人刘XX为本案的被告,刘XX作为一名成年人,在从高处往地下扔暖气片时,忽视安全,导致暖气片将原告砸伤,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刘XX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其对原告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3、在本案中,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作为现场的指挥人员,忽视安全,指挥时未远离危险区域,原告自己具有过错,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4、在本案中,原告现在多处肋骨骨折的伤情不是暖气片砸伤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当时原告上调兵山市人民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根本没有任何骨折,现原告肋骨多处骨折系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检查出来的,是其它原因造成的,与本起事故无关。5、事故发生后,因原告经济条件不好,答辩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给付生活费3000元,合计6000元,原告应将答辩人的垫付款6000元全部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短期劳动者。2013年4月28日原告在给被告干活时,被告王XX与原告及证人葛XX研究在百货大楼卸暖气及装一车的价格,双方约定每车600元,被告将600元给付原告。原告与证人刘XX、马XX、葛XX于2013年4月29日到百货大楼北侧拆迁楼内拆卸暖气。原告负责在楼下看人,三位证人在楼上拆卸并扔到楼下。证人刘XX将暖气扔下一片后,原告就去整理,证人刘XX扔第二片时砸在原告身上。原告受伤后没有立即去医院治疗。2013年5月6日原告疼痛难忍才到XX集团总医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左3、8、9肋骨骨折。原告花费医疗费457.9元。原告受伤后,被告给原告买药,并给付原告3000元生活费。2013年11月8日原告被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花费鉴定费800元。原告误工100天。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57.9元、误工费9712元(辽宁省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数据居民服务业33021元÷12个月÷30天×100天),伤残赔偿金92892元(辽宁省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20%×20年);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105322元(取整数)。被告已经给付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劳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忽视安全,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雇主在原告劳动过程中,没有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也没有给原告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因此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住院治疗,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误工时间计算100天为宜。被告提出是将该项工作承包给原告,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追加证人刘XX为本案的被告,因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被告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付XX各种经济损失105322元的60%,即63192元。已给付3000元,实际赔偿70725元。二原告付XX自负经济损失105322元的40%,即42129元。三驳回原告付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付XX自负420元,由被告王XX承担630元。


王XX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将拆卸暖气片的工作承包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刘XX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对被上诉人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追加刘XX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属于漏列当事人;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应当重新鉴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付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明:证人葛XX在一审期间出庭作证,证实约定每车装暖气片10吨,每吨60元,一共是600元人工费,早干完早下班,多少人什么时间干完都是一车600元。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雇佣或承揽法律关系问题。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雇佣其与案外人刘XX、马XX、葛XX从事拆卸暖气片工作,因此刘XX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造成的伤害应当由上诉人作为雇主承担。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上诉人不承担赔偿义务。证人葛XX在一审期间出庭作证,证实约定“每车装货10吨,每吨60元,一共是600元人工费,早干完早下班,多少人什么时间干完都是一车600元”。依据其证人证言,双方是以交付约定吨数的暖气片作为工作目标和结算依据,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葛XX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人数及时间,因此双方当事人间属于雇佣关系或是承揽关系应进一步核实,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定赔偿义务人。第二,关于伤残等级问题。被上诉人受伤后,经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确诊为肋骨骨折(左3、8、9肋),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依据《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i.十级.14条规定,认定被上诉人的三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再依据晋级原则,晋升为九级伤残。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被上诉人的肋骨骨折属于同一部位,应当认定为十级伤残,不能再累计晋升为九级,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是否合理,被上诉人的肋骨骨折是否构成九级伤残,应进一步核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3)调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王XX。


审 判 长  裴好生


代理审判员  董瑞华


代理审判员  田 宇



书 记 员  于 丹


  • 2014-05-08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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