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仝XX,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代理人朱XX,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沧州市新华意达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于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王天军,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XX与被告陈XX、沧州市新华意达运输队、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仝XX在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新华意达运输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XX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新华意达运输队的起诉。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