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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连云港市XX、马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4)海商初字第0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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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X。


委托代理人赵XX、董建淑,江苏XX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XX,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XX。


负责人马XX,该所主任。


被告马XX。


委托代理人龚XX,江苏XX律师。


原告韩X与被告连云港市XX、马XX委托代理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董建淑,被告马XX的委托代理人龚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云港市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诉称,2011年,被告代理原告与他人进行交通事故诉讼(包括执行)。案件判决等效后,被告从海州区人民法院领取原告的执行款后没有及时交给原告。原告已无数次向被告索要,但无果。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执行287000元及利息3006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连云港市XX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被告马XX辩称,被告曾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当事人委托代理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件结束后并对方当事人将款项支付完毕后,答辩人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支付原告,双方因该案已无任何纠纷,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原告韩X因丈夫任XX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2月7日,原告韩X和任XX父亲任XX等近亲属作为共同原告,委托连云港市XX马XX作为共同代理人,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673402.25元。该判决生效后,韩X、任XX等人又委托连云港市XX马XX作为共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2012年2月23日,被告马XX通过建设银行转帐付给原告韩X执行款10万元,以现金形式付给原告韩X执行款32.2万元;2012年2月24日,被告马XX以现金形式分两次各付给原告韩X执行款15万元、10万元;2013年6月4日,被告马XX以现金形式分付给原告韩X2000元,以上共计付款674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X还提供被告马XX于2012年1月21日出具的10万元借条一张。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海州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韩X、任XX等人的授权委托书,建设银行的转帐凭条一份,原告韩X所出具给被告马XX的收条四张、被告马XX所出具给原告韩X的借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马XX在接受韩X、任XX等人的委托后,已将所领取执行款项全部付给了本案原告韩X,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韩X在庭审中提供被告马XX于2012年1月21日出具的10万元借条,本院认为该借条只证明原被告之间尚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原告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李XX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XX


  • 2014-12-25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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