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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泉民一初字004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士杰律师

案件详情



(2015)泉民一初字00417号


原告:肖X。


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钱XX(代)


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4-01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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