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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韩XX,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XX,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9326-7。


法定代表人余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律师。


被告韩XX,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余XX,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韩XX、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罗XX


  • 2015-06-04
  •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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