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XX,组织机构代码569XXXX1122-0。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重庆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李XX,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蒋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XX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游
书 记 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