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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蒋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江法民初字第054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XX,组织机构代码569XXXX1122-0。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重庆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李XX,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蒋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XX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游



书 记 员 孙XX


  • 2015-04-16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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