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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邹XX与谢XX、胥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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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XX,自由职业者。


原告邹XX(原告邹XX之父),装修工人。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江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XX,个体工商户,现羁押于宜昌市看守所。


被告胥会,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邹XX与被告谢XX、胥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其不能确定自身实际损失为由,自愿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XX、胥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XX、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XX、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XX、邹XX负担。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杨XX


  • 2014-05-30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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