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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缪XX、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东灶民初字第00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潘文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新镇东XX。


法定代表人陈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江苏XX律师。


被告缪XX,男,汉族,村民。


被告缪XX,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缪XX、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4年4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臧XX



书记员  王 艳


  • 2014-04-03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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