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新镇东XX。
法定代表人陈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江苏XX律师。
被告缪XX,男,汉族,村民。
被告缪XX,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缪XX、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4年4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臧XX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