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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与高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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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XX。

法定代表人于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天津XX律师。

被告高XX。

委托代理人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高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天津XX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张X

  • 2015-05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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